我公司客户P先生是以单身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的。2010年获得签证,在准备登陆加拿大前向我们透露他是同性恋,并在国内有一交往6年的男朋友,希望在自己过去加拿大登陆后我们帮助他把男朋友尽快申请过去,而他们的关系是符合加拿大移民法中common-law partner 定义的,关键是如何证明?
据以此,我们在文件收集整理上费劲周折。众所周知,在国内要证明同居关系很困难,再者还是同性恋同居关系。在我公司专业移民律师指导下,收集所有能主证或佐证的文件,又进行宣誓公证等大量认证工作后于2010年6月寄出全套申请材料,2012年11月申请人的BF在香港接受面试,随后进入背景调查阶段,2013年5月获准绿卡。祝有情人终成眷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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